摘要:具體而言:在勞動仲裁前置階段,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案情】
2012年6月,黃某與上海騰輝公司重慶分公司(以下簡稱騰輝重慶分公司)簽訂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黃某從事保安工作,工作地點在重慶市渝北區(qū)。勞動合同同時載明:“發(fā)生勞動爭議,雙方不能協(xié)商解決的,只能向徐匯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復議,對仲裁、復議裁決不服的,雙方只能向徐匯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苯?jīng)查,上海騰輝公司住所地為上海市徐匯區(qū)。
2014年11月12日,黃某在工作中不慎受傷,經(jīng)當?shù)厝松缇执_認,其所受事故傷害屬于工傷。2015年5月13日,黃某向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未被受理,后起訴至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要求與騰輝重慶分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支付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鑒定費等費用。騰輝重慶分公司以約定管轄為由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
【分歧】
對雙方約定管轄的效力問題,存在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該約定并沒有違反勞動爭議案件法定管轄規(guī)定,只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做了進一步的選擇,是合法有效的。
另一種觀點主張,該約定管轄無法律依據(jù),相關約定內容實為格式條款,因排除了勞動者選擇管轄的權利而無效。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1.勞動爭議案件不適用約定管轄
適用約定管轄必須基于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chǎn)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xié)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lián)系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可見,約定管轄的適用范圍為一般民商事合同或財產(chǎn)權益糾紛,不包括勞動爭議,勞動爭議適用約定管轄無法律依據(jù)。
2.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定管轄
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裁二審”的處理機制,管轄權的確定皆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具體而言:在勞動仲裁前置階段,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在訴訟階段,司法解釋也對勞動爭議的管轄法院作了特別規(guī)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明確,“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疤厥夥▋?yōu)于一般法”的適用原則指引下,在勞動爭議案件管轄權確定時,應遵循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專門規(guī)定。
3.勞動合同中的約定管轄條款無效
對于一般民商事合同糾紛,法律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與意思自治,對個人權利的讓與或放棄皆寬容對待。但勞動法律關系不同,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對用人單位具有財產(chǎn)、人身依附性,難以就合同內容提出變更。圍繞勞動爭議管轄,為避免用人單位利用優(yōu)勢地位侵犯勞動者的程序權益,具有社會法特質的勞動立法強化國家干預,賦予勞動者一定的管轄選擇權。勞動合同中關于約定管轄的格式條款,表面上沒有違背勞動爭議法定管轄規(guī)定,實質上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排除了勞動者的管轄選擇權,因而是無效的。具體到本案,分別排除了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在勞動仲裁、訴訟階段的法定管轄權,亦給黃某參加訴訟和法院審理造成了不便。據(jù)此,在經(jīng)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后,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具有法定管轄權,騰輝重慶分公司的管轄權異議不成立。
?。ㄗ髡邌挝唬褐貞c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責任編輯:楊青
內容來源:中國法院網(wǎng)
版權聲明:本站所有文章皆是來自互聯(lián)網(wǎng),如內容侵權可以聯(lián)系我們( 微信:bisheco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