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廣西全州33歲男子蔣某元在鄰居家行竊時被鄰居家小女孩撞見,蔣某元怕事情敗露,將女孩強行抱回家,在家中地窖內對女孩實施猥褻后將其殺害。11月7日,新京報記者從女孩家屬處獲悉,近日,他們收到了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新京報訊(記者 薄其雨)廣西全州33歲男子蔣某元在鄰居家行竊時被鄰居家小女孩撞見,蔣某元怕事情敗露,將女孩強行抱回家,在家中地窖內對女孩實施猥褻后將其殺害。11月7日,新京報記者從女孩家屬處獲悉,近日,他們收到了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書,蔣某元被判處死刑并立即執(zhí)行。
2021年10月20日,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書。受訪者供圖
男子猥褻并殺害鄰居11歲女孩
2020年5月11日12 時許,女孩父親到全州縣公安局報案稱,他女兒已經(jīng)失蹤24小時仍沒有找到,女兒時年11歲,性格內向,平時不會與家人發(fā)生爭吵,失蹤前也一直待在家里。
據(jù)桂林中院一審判決書,被告人蔣某元時年33歲,與被害女孩一家為同村鄰居。2020年5月10日11時許,蔣某元到女孩家行竊,被女孩撞見,蔣某元害怕事情敗露,將女孩強行抱至自家老房子內,掐頸部、捂口鼻直至女孩停止掙扎,蔣某元以為女孩已經(jīng)死亡,便將女孩扔進房間內的地窖中。
蔣某元下到地窖準備處理尸體時發(fā)現(xiàn)女孩還未死亡,又對女孩實施猥褻行為,后再用雙手掐壓女孩頸部。隨后,蔣某元用編織袋將女孩尸體裝好后扔到另一隔壁鄰居家老房子的斷墻處。當晚10 時許,蔣某元將女孩尸體拖運至垃圾坑中掩埋。次日晚上10 時許,為確保尸體不被發(fā)現(xiàn),蔣某元又到埋尸處加蓋了一些泥土和垃圾。2020年5月12日白天,蔣某元看到公安人員往埋尸的水渠邊尋找,擔心尸體被發(fā)現(xiàn),當晚又攜帶工具將女孩的尸體轉移至鄰村地邊一土坑內掩埋。
5月13日,女孩的尸體被找到,蔣某元也被當?shù)鼐阶カ@歸案。警方在蔣某元家中查獲兩把鳥槍、一根槍管、一個硝藥瓶、一瓶砂子,兩支鳥槍均能正常擊發(fā),均屬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經(jīng)鑒定,被害女孩因機械性窒息合并顱腦損傷死亡。
被告人蔣某元家的地窖。受訪者供圖
法院一審判處兇手死刑立即執(zhí)行
2020年11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桂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蔣某元犯故意殺人罪、猥褻兒童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向桂林中院提起公訴。2021年1月20日,桂林中院對此案進行開庭審理,其間,因被告人蔣某元突發(fā)嚴重疾病,無法繼續(xù)審理,當日庭審中止。同年9月2日法院恢復審理。
庭審過程中,被告人蔣某元辯稱,自己有癲癇癥且二級智力殘疾,認罪認罰,希望從輕處罰。蔣某元的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表示,被告人有癲癇病,但鑒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缺乏客觀性。被告人蔣某元系二級智力殘疾人,屬于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廣西腦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yī)精神病鑒定意見書證實,蔣某元作案時意識清楚,智力基本正常,并非處于癲癇病發(fā)作期,其作案時實質性辨認能力及控制能力正常,對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二級智力殘疾屬重度智殘,生活難以自理,運動、語言發(fā)育差,與人交往能力也差,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被告人在家能正常干農活,還與人打牌賭錢,作案后丟棄埋尸移尸時使用的手套、鐵鏟、編織袋和雨衣等物品,焚燒作案時穿過的衣物,為防止事情敗露兩次埋尸、轉移尸體,說明蔣某元作案時意識清醒,思維正常,具備完全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與二級智力殘疾人并不相符,其應對本案負完全刑事責任。
最終,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被告人蔣某元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編輯 劉倩
校對 趙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