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今天越來越多版權方以及大廠入局做數字藏品平臺,支付寶、螞蟻鏈做了“鯨探”,騰訊“幻核”已經上線,嗶哩嗶哩、迅雷、小紅書等被傳在做自己的數字藏品平臺,包含唯一藝術、數藏中國、紅洞科技、博物鏈等獨立平臺也做得風生水起。與此同時,亂象頻現,交易平...
今天越來越多版權方以及大廠入局做數字藏品平臺,支付寶、螞蟻鏈做了“鯨探”,騰訊“幻核”已經上線,嗶哩嗶哩、迅雷、小紅書等被傳在做自己的數字藏品平臺,包含唯一藝術、數藏中國、紅洞科技、博物鏈等獨立平臺也做得風生水起。與此同時,亂象頻現,交易平臺割韭菜跑路、平臺購買容易退款難、平臺存在侵權等諸多風險……
近日,國畫大師張大千的后人張敬愛發(fā)布聲明提到,杭州某數字交易有限公司運營的“虛獼”數字藏品交易平臺在未經相關著作權人授權許可的情形下,擅自發(fā)售張大千作品的數字藏品,且其中竟有一幅系贗品。
隨后成都張大千畫院發(fā)送公函表示,以上數字平臺發(fā)布的相關數字藏品,系由張大千畫院出品且擁有完整的相關授權文件,條鏈清晰。而成都張大千畫院在2016年4月成立時便已經取得了張大千先生的著作權等相關權利,因此張大千畫院在虛獼平臺中所發(fā)布的數字藏品不存在侵犯張大千著作權的行為。
截至目前,未有更新的后續(xù),卻不得不令人聯(lián)想到近期頻發(fā)的數字藏品侵權事件。
2022年4月20日,被認為“數字藏品侵權第一案”的《胖虎打疫苗》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在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公開審理。
原告奇策公司經授權,享有漫畫家馬千里創(chuàng)作的“胖虎”系列數字藏品在全球范圍內獨占的著作權財產性權利及維權權利。奇策公司在杭州原與宙公司經營的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發(fā)現平臺用戶鑄造并發(fā)布了 “胖虎打疫苗” NFT,售價899元。該NFT作品與馬千里在微博發(fā)布的插圖作品完全一致。
奇策公司認為,杭州原與宙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奇策公司享有的著作權,遂訴至杭州互聯(lián)網法院,并要求被告杭州原與宙公司賠償損失10萬元。
法院認為,美術作品除具備一般作品的獨創(chuàng)性和可復制性這兩個基本屬性外,還需具有一定的審美意義。只要創(chuàng)作者將其對美學的獨特觀點在物質載體之上以可視方式表現出來,符合最低限度創(chuàng)造性的要求,就可以構成美術作品。涉案作品《胖虎打疫苗》呈現作者的獨特個體表達,體現了一定的藝術美感,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
《胖虎打疫苗》作品售出價899元且僅交易過一次,因此,本案侵權獲利理應在該出售金額899元范圍之內。但鑒于雙方未能舉證證明該次交易的利潤額,故仍無法確定侵權人的實際侵權獲利,而奇策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因侵權造成的實際損失, 故法院釆取法定賠償方式,綜合侵權作品交易金額、公司收取的費用、奇策公司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取證費、律師費等其他合理費用,法院確定損害賠償額為4000元。
《胖虎打疫苗》 來源:微博
黑貓投訴中,關于數字藏品的相關詞條達到1491個,其中多數投訴內容為數字藏品退款難、平臺無證發(fā)行數字藏品、平臺圈錢跑路等一系列問題,平臺侵權也是一個投訴較多的話題。
事實上,數字藏品目前處于起步階段,還未被單列為某個作品類型,并沒有專門的法律進行保護,主要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進行版權保護。數字藏品的最終目的是持有、轉贈或是出手獲利,但數字藏品的標準、價值評估、交易監(jiān)管、平臺責任認定等都還沒有形成規(guī)范。
當作品處于著作權保護期內,作為數字藏品的發(fā)行主體的平臺擅自傳播出售產品,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未經相關著作權人的許可,擅自發(fā)售作品的,可構成著作權侵權。數字藏品平臺未經許可,通過互聯(lián)網平臺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隨時獲得作品的行為涉嫌侵害了著作權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作品無對應原作的,涉嫌侵害了著作權中的署名權。” 北京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薛露對《現代廣告》說道。
薛露提到,目前關于數字藏品平臺并沒有相對嚴格的責任界定。在《電子商務法》中,電子商務平臺應盡合理的審查義務,權利人通知后下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涉及交易的背景下,數字藏品平臺的審查義務往往可以參考《電子商務法》中的電子商務平臺審查義務,但正因其為數字藏品平臺,其實應該更嚴格。
“多數數字藏品具備一定知名度,平臺有能力進行審查,但是否需要賦予更高的審查義務和責任,其實值得深思?!毖β墩f。
行業(yè)洗牌, 關于數字藏品的相關監(jiān)管其實正在穩(wěn)步推進。
6月初,福建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局發(fā)布《福建省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小組關于防范NFT違規(guī)風險的提示函》,要求企業(yè)未經批準不得從事NFT交易;6月22日,新華網公布了《數字文創(chuàng)規(guī)范治理生態(tài)矩陣公約》,其中第四條也規(guī)定了禁止簽約單位開展NFT業(yè)務。
6月20日,最新版《微信公眾平臺運營規(guī)范》新增數字藏品交易行為相關條款:如賬號提供與數字藏品二級交易相關服務等,微信公眾平臺將對違規(guī)公眾賬號予以責令限期整改及限制賬號部分功能直至永久封號的處理。
第一屆中國數字藏品大會上,中國廣告協(xié)會會長張國華提到,希望大家共同為行業(yè)發(fā)聲,共建數字藏品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張國華會長指出元宇宙或數字藏品行業(yè)在品牌廣告領域的應用是市場營銷機構及部門值得探索和嘗試的方向,企業(yè)創(chuàng)新的前提是合法合規(guī),并接受監(jiān)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