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微商銷售假煙非法經(jīng)營案。林某與李某系男女朋友關系。自2020年5月開始,林某在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微信朋友圈內銷售卷煙(其中包括部分假煙)。李某明知林某無煙草專賣零...
近日,江西省蘆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微商銷售假煙非法經(jīng)營案。
林某與李某系男女朋友關系。自2020年5月開始,林某在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微信朋友圈內銷售卷煙(其中包括部分假煙)。李某明知林某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仍然按照林某的要求,幫助林某在微信中接單,協(xié)助林某進行卷煙交易。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間,林某、李某在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微信向祁某銷售卷煙價值為717,296元,公安機關查獲的林某購買的尚未銷售的卷煙價值124,711.63元,故二人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總計842,007.63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間,被告人祁某在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該微信向肖某及他人銷售卷煙價值為446511元,公安機關查獲的祁某購買的尚未銷售的卷煙價值646.33元,故祁某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總計447157.33元。
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間,被告人肖某在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向他人銷售卷煙價值為279519元,公安機關、煙草專賣機關查獲的肖某購買的尚未銷售的卷煙價值16712元,故肖某非法經(jīng)營數(shù)額總計296231元。
蘆溪法院審理認為,林某、李某、祁某、肖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未經(jīng)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等許可證明,非法經(jīng)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其四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以非法經(jīng)營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判處李某、祁某、肖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4年不等,并處罰金。查獲的卷煙均予以沒收;退繳的非法所得均予以沒收。
來源:蘆溪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