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樟樹四男子結(jié)伙盜掘古墓葬領(lǐng)刑受罰江西法院網(wǎng)訊 四男子盜掘古墓,并將所盜贓物賣掉。日前,江西省樟樹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盜掘古墓葬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孫某甲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孫某乙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樟樹四男子結(jié)伙盜掘古墓葬領(lǐng)刑受罰
江西法院網(wǎng)訊 四男子盜掘古墓,并將所盜贓物賣掉。日前,江西省樟樹市人民法院對一起盜掘古墓葬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孫某甲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孫某乙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2萬元;章某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周某犯盜掘古墓葬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
2017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持鋼釬在該市某鄉(xiāng)鎮(zhèn)矗湖山上探到墓葬。過了幾天,被告人孫某甲邀被告人孫某乙去挖墓,被告人孫某乙因父親做壽,便叫被告人章某某跟著被告人孫某甲去挖墓。被告人孫某甲、章某某攜帶鐵鍬、鋼釬、鏟子等來到矗湖山挖墓,兩人從墓葬中盜得古錢幣、黑色金屬絲等物。
在挖墓過程中,被告人孫某甲感覺該墓葬旁邊還有墓,次日被告人孫某甲又邀集被告人周某攜帶鐵鍬、鋼釬、鏟子來到此處繼續(xù)挖墓,兩人從墓葬中挖到了銅鏡、古錢幣等物。事后,被告人孫某甲將所盜贓物賣掉了。經(jīng)國家文物局文物博函[2016]1661號指定文物鑒定評估機構(gòu)“江西省文物商店”鑒定,該處墓穴為清代磚室墓屬古墓葬性質(zhì),具有較重要的歷史與考古價值。
2016年10、11月的一天,被告人孫某乙、孫某甲看到該市某鄉(xiāng)鎮(zhèn)矗塘水庫旁有墓磚露出來,遂持鐵鍬挖墓,但未挖到東西。經(jīng)“江西省文物商店”鑒定,該處墓穴為清代磚室墓屬古墓葬性質(zhì),具有較重要的歷史與考古價值。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章某某、周某盜掘具有歷史價值的清代磚室古墓葬,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掘古墓葬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在本案中事先持鋼釬探墓,挖墓作案時被告人孫某乙叫上了被告人章某某,被告人孫某甲邀集了被告人周某參與挖墓,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章某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沒有參與前期探墓,系受他人之邀參與挖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孫某甲、孫某乙、章某某、周某均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法可從輕處罰。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