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來源:瀟湘晨報本報訊 江西寧都一男子為方便三個兒子建房,擅自將兩棵野生樟樹移栽,因管理不善及天氣炎熱,致移栽的兩棵野生樟樹枯死,其行為觸犯刑律,近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對其進行了審理,一審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來源:瀟湘晨報
本報訊 江西寧都一男子為方便三個兒子建房,擅自將兩棵野生樟樹移栽,因管理不善及天氣炎熱,致移栽的兩棵野生樟樹枯死,其行為觸犯刑律,近日,寧都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對其進行了審理,一審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2018年2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羅某祿為方便三個兒子在東山壩鎮(zhèn)大布村下前門組鵝戲壩建房,在未辦理樟樹移栽手續(xù)的情況下,雇請他人駕駛挖掘機采用挖土推土的方式將原先生長在鵝戲壩的兩株疑似野生樟樹推倒在地,之后對倒地的疑似樟樹截枝并移栽。移栽后的樹木先后由羅某祿及其妻李某管護。2018年下半年,因高溫及移栽時未打包扎,導致這兩株樹木最后死亡。經(jīng)寧都正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羅某祿所移栽的兩株樹木為樟樹,屬國家二級保護植物,該樹干已干枯死亡,總蓄積為2.3709立方米。
被告人羅某祿經(jīng)依法傳喚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祿違反國家關(guān)于植物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未經(jīng)辦理相關(guān)的采集、移栽手續(xù),擅自將移栽國家二級保護植物(樟樹)兩棵,因管理不到位致該兩棵樟樹枯死。其行為觸犯刑律,應當以非法采伐國家重點保護植物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羅某祿具有坦白、認罪認罰從寬的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寬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