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程威圖為陳英(前排左二)及其胞弟陳祺(前排右二)在法庭上接受審判。劉思文 攝特邀嘉賓溫振寧 憑祥市紀委常委、監(jiān)委委員梁丹霞 崇左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胡家楊 崇左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農 偉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站 程威
圖為陳英(前排左二)及其胞弟陳祺(前排右二)在法庭上接受審判。劉思文 攝
特邀嘉賓
溫振寧 憑祥市紀委常委、監(jiān)委委員
梁丹霞 崇左市紀委監(jiān)委案件審理室副主任
胡家楊 崇左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
農 偉 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員額法官
編者按
這是一起黨員干部家風敗壞、利用職權縱容胞弟瘋狂斂財?shù)牡湫桶讣?。本案中,陳英明白踐踏黨紀國法必然要付出慘痛代價,因此,與其胞弟陳祺訂立攻守同盟,表示她僅屬于家教不嚴,拒不承認系共同犯罪,妄圖“借弟脫罪”。辦案人員如何取得證據(jù)證明姐弟二人存在犯意聯(lián)絡?陳英主觀上不知陳祺收受他人賄賂的具體數(shù)額,如何認定其受賄數(shù)額?陳英犯罪行為涉及民生、教育領域腐敗,是否應從嚴懲處?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陳英,女,中共黨員,1980年6月出生,2013年6月至2019年1月?lián)螐V西壯族自治區(qū)扶綏縣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副縣長。
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期間,陳英伙同陳祺,利用陳英分管教育工作的職務便利,為承建扶綏縣教育系統(tǒng)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老板李某(另案處理)等人謀取利益,事后由陳祺直接收受或者通過相關人員代為收受、協(xié)助轉賬等形式收取好處費及所謂的代理費等共計1203萬余元。
一、幫助李某承攬教育工程等項目,共同收受李某給予的好處費719萬余元。2014年間,陳祺向陳英提出自己想在扶綏縣承攬建設項目,轉給工程老板施工,以從中牟利。陳英利用分管教育工作的便利,事先向時任扶綏縣教育局局長、扶綏縣中學校長等人打招呼,幫助陳祺取得27個建設工程項目和1個教學設備采購項目。陳祺按事先與李某的約定,將相關工程項目交由李某自行出資并施工建設。其間,陳祺謊稱需要送給領導“好處費”或者以借款為由,按事先約定的工程項目合同價的8%向李某收取好處費。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陳英在南寧市購買房產時,讓陳祺代為支付購房款,陳祺先后3次從收受的好處費中支付購房款共計81萬元,并為陳英償還銀行借款30萬元。
二、通過開展招標代理業(yè)務幫助他人獲取教育項目,收受他人給予的好處費共計483萬余元。2016年下半年,陳祺向陳英提出自己想從事招標代理業(yè)務,通過招標代理向投標的老板收取額外費用,以確保投標人中標的方式從中謀利。陳英利用工作便利,向有關人員打招呼,幫助陳祺以德勝、建瀚兩家公司的名義取得64個扶綏縣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項目的招標代理業(yè)務。后陳祺指示其雇請的員工劉某、陸某(均另案處理)以公司業(yè)務員的身份與有意愿承攬項目的工程老板聯(lián)系,以確保中標為由向工程老板班某等人(涉及26名工程老板51個項目)收取工程項目合同總價2.5%-3.5%的招標代理費用,扣除實際支付公司的招標代理費后,陳祺從中獲得483萬余元。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18年11月20日,經崇左市委批準,崇左市紀委監(jiān)委對陳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黨紀政務處分】2019年2月1日,陳英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移送審查起訴】2019年2月1日,陳英涉嫌受賄罪一案被移送崇左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同日被崇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經崇左市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崇左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2019年2月14日,崇左市人民檢察院將該案指定大新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2019年3月30日,大新縣人民檢察院以陳英涉嫌受賄罪,向大新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19年9月6日,大新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陳英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陳英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裁定】2019年12月13日,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陳英認為,她對陳祺收受他人賄賂不知情,屬于對其管教不嚴,但不是共同犯罪。有何證據(jù)表明他們存在犯意聯(lián)絡?
溫振寧:2018年3月至4月,自治區(qū)黨委巡視組對扶綏縣進行巡視時,發(fā)現(xiàn)扶綏縣存在大量教育均衡發(fā)展工程項目建設進度嚴重滯后的問題,遂對扶綏縣教育局進行多次通報并要求進行整改。在此期間,崇左市紀委監(jiān)委陸續(xù)收到關于陳英涉嫌受賄等問題的舉報。隨后,崇左市紀委監(jiān)委按規(guī)定對陳英涉嫌違紀違法問題進行初核。核查組調取扶綏縣所有教育工程項目資料后,發(fā)現(xiàn)陳祺取得了28個工程項目并交給商人李某施工,而陳祺此前只是一個不學無術、沒有進行過任何項目建設的人。隨后核查組又調取了陳英、陳祺和李某的銀行交易明細等材料發(fā)現(xiàn),在工程項目建設期間,陳祺與李某有大量資金往來,并發(fā)現(xiàn)李某存在向扶綏縣教育局領導干部送禮的行為。崇左市監(jiān)委遂對陳英、陳祺及李某立案調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陳英辯解稱,她對陳祺收受他人賄賂不知情,屬于管教不嚴,而不是與陳祺共同受賄。但經訊問陳英、陳祺、李某以及詢問有關證人,李某、陳祺的供述和扶綏縣教育局相關領導干部等人的證言可以證實:1、陳英利用職務便利幫助陳祺取得了扶綏縣教育工程項目、均衡發(fā)展項目招標代理權,李某在按照項目合同總額的8%給予陳祺好處費后取得工程項目并進行施工建設;2、陳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向扶綏縣教育局相關領導干部打招呼指定招標代理公司,幫助陳祺取得了扶綏縣均衡發(fā)展項目的招標代理權,陳祺再安排陸某、劉某以確保中標的名義向想承攬工程項目的老板收取確保中標的好處費。同時,陳英、陳祺以及李某的供述還證實,三人在案發(fā)前還訂立攻守同盟,企圖對抗組織審查調查。陳英在南寧市購買房產時,讓陳祺使用受賄款幫其支付了111萬元購房款。所有證據(jù)能相互印證,證實陳英與陳祺有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
2.陳英認為陳祺在招標代理中雇傭人員進行了業(yè)務活動,獲得的收入系合法所得,對此怎么看?
梁丹霞:2016年7、8月份,陳祺認為招標代理風險低、來錢快,遂與陳英商量決定從事招標代理工作,由陳英幫助其拿到招標代理業(yè)務。2017年,扶綏縣成立義務教育均衡發(fā)展項目工作組,專門負責指導均衡發(fā)展項目前期業(yè)務及招投標工作,審核并推薦招標代理公司。陳英利用職務便利,向該工作組負責人方某某打招呼,讓其將工程項目的招標代理業(yè)務指定給與陳祺合作的德勝、建瀚兩家招標代理公司。在方某某的幫助下,德勝、建瀚兩家公司取得扶綏縣教育均衡發(fā)展項目的招標代理業(yè)務。此后,每次均衡發(fā)展項目需要招標時,項目工作組工作人員就會將項目材料交給陳祺。陳祺指示其雇請的人員以德勝、建瀚公司業(yè)務員的身份與有意愿承接教育均衡發(fā)展項目的工程老板聯(lián)系,以確保中標為由,收取工程合同價2.5%-3.5%的費用。收取的費用一部分支付給德勝、建瀚公司作為招標代理費、造價費等,約為合同價1%左右,其余部分則由陳祺收受。之后,陳祺通過操作幫助交好處費的工程老板中標。
據(jù)此,陳英認為,陳祺獲得的收入系陳祺與招標代理公司合作取得的分紅,招標代理過程中,陳祺需雇傭人員幫助競標人辦理各項招投標手續(xù),故應屬其勞動所得。
我們認為,本案中,有意愿承接教育均衡發(fā)展項目的工程老板為達到確保中標的目的,向陳祺支付合同價2.5%-3.5%的費用,該費用遠高于正常招標代理需要支付的費用,高出的部分(合同價的2%左右)即為送給陳祺的好處費。陳祺等人收受工程老板的好處費后,之所以能通過招標代理公司確保工程老板中標,是因為陳英利用職務便利幫其取得了德勝、建瀚兩家公司對教育均衡發(fā)展項目的招標代理權。陳英亦明知陳祺在從事招標代理過程中,向工程老板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以確保中標。因此,陳祺從事招標代理獲得的錢款,系陳祺與陳英相互勾結,為謀取利益不正當取得項目招標代理權,后通過幫助有意愿承攬項目的工程老板謀取項目而獲得,該報酬應認定為陳英與陳祺共同受賄的款項。
3.陳英主觀上不知陳祺收受賄賂的具體數(shù)額,根據(jù)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如何認定其受賄數(shù)額?
胡家楊:共同受賄人主觀認知的因素與程度是權錢交易型賄賂犯罪定罪與量刑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至于各受賄人收受的具體數(shù)額是多少,一般來講,只需要對數(shù)額有概括性的認識,即自己與他人共同收受請托人給予的賄賂,而不要求確知收受賄賂的具體數(shù)額。
本案中,陳英與陳祺共同受賄,在事前,兩人多次共謀,由陳英向相關部門負責人打招呼,為李某謀取利益,由陳祺代為收受財物;在事中,陳英讓陳祺代為收受賄賂;在事后,對陳祺所收受的賄賂款予以認可,由陳祺自行處理。主觀上,陳英明知陳祺收受了工程老板的財物,其雖不知道具體數(shù)額,但概括知情且認可陳祺收受他人財物。此外,案件的事實還表明,陳英雖不明確知道陳祺實際收受了多少好處費,但是,陳祺曾對她說,他和李某約定以送領導“好處費”的名義按工程項目合同價的8%收取李某好處費,工程項目決算后所得利潤再與李某對半分成,一審法院查實認定的數(shù)額也沒有超出其認識范疇。因此,我們認為,陳英是否知道陳祺收受錢款的具體時間、次數(shù)及數(shù)額,并不影響對陳英主觀故意的認定,對于其基于概括性故意實施的共同受賄依法定罪量刑,符合主客觀相一致的定罪量刑原則。
4.一審和二審法院認為,陳英犯罪行為涉及民生、教育領域腐敗,應依法從嚴懲處。這對其量刑具體有何影響?對陳英、陳祺量刑時還考慮了哪些因素?
農偉:本案經一審、二審認定,陳英伙同陳祺利用陳英的職務便利,為承建扶綏縣教育系統(tǒng)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工程老板謀取利益,由陳祺自行收受或者通過相關人員代為收受等形式收取好處費及所謂的代理費等共計1203萬余元。
百年大計,教育為本。本案發(fā)生在教育領域,涉及相關教育基礎建設工程項目、教學設備采購項目等,且多系義務教育范圍,義務教育是國家保障的公益性事業(yè),事關少年兒童的健康成長,關乎社會進步和國家發(fā)展。陳英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法經濟利益,導致多個教育工程項目延期交付,諸多教育活動不能如期正常開展,直接影響全縣、甚至全市的教育事業(yè)發(fā)展,對于應享受而未能享受建設成果的青少年所帶來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從這方面看,陳英的罪行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巨大的,社會危害后果是嚴重的,應依法從嚴予以懲處。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受賄數(shù)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案中,陳英和陳祺共同受賄數(shù)額超過數(shù)額特別巨大認定標準的4倍,依法應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共同犯罪中,陳英、陳祺相互分工,均起主要作用,都是主犯,根據(jù)刑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陳祺的受賄行為依附于陳英身份和職權,其罪責相對陳英較輕,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案發(fā)后,陳英的家屬代為退出贓款111萬元,陳祺的家屬代為退出贓款100.5萬元,可酌情從輕處罰;但二人的犯罪行為系發(fā)生在民生、教育領域,且拒不認罪、悔罪,沒有退出絕大部分贓款,根據(jù)刑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根據(jù)二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從嚴予以懲處。